汉中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汉中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网上中介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汉中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公告
中介服务平台中介机构征集公告
汉中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汉中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网上中介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汉行审函〔2022〕6号 汉中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汉中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网上中介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网上中介服务平台入驻机构、工程建设项目单位: 为规范汉中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网上中介服务平台运行服务管理,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制定《汉中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汉中市行政审批服务局2022年3月1日 汉中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网上中介服务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汉中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网上中介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运行服务管理,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申报具体行政审批事项需中介服务报告,业主(含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可通过平台选择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平台实行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全国征集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入驻后中介机构通过平台为业主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开展提供中介服务报告。第四条 汉中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统筹平台运行服务管理。具体工作职责为:1、 贯彻执行平台运行、服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2、 负责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入驻平台及移除的管理;3、 负责平台开展服务的业务流程建设及管理;4、 协调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平台上新增、变更或取消相关中介服务事项;5、负责平台入驻机构及业主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管理;6、协调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平台申诉。 第五条 业主依法依规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任何单位不得违法干预、强制指定或变相指定。 第二章 入驻管理 第六条 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平台应当符合入驻标准。入驻标准参见平台通知公告栏《汉中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中介机构征集公告》(http://61.134.38.5:8032/index.aspx?act=download&selfilesid=1722)。第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填报信息包括机构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性质、注册地、资质(资格)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务授权人、从业人员及其执业(职业)资格等。第八条 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业务授权人、从业人员等实行实名认证,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严禁录入虚假信息或借用资质(资格)、挂靠人员。第九条 中介服务机构入驻平台后,应遵守平台的管理规定并接受社会监督。当有关服务信息发生变化时,应通过平台及时申请变更服务信息,因信息变更不及时造成相关方损失的,由该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十条 业主通过汉中市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办事大厅审批系统,在选取要办理的相关审批事项后,系统自动弹出需要提供的中介报告并关联平台中介服务机构,业主在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回避情形后,自主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即完成平台网上下单。第十一条 网上下单后,业主与中介服务机构可在平台线上签订服务合同(也可线下签订)。中介服务机构根据汉中市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办事大厅审批系统获取业主信息后,通过平台填报并推送给业主包括项目名称、业务合同编码、服务类型、预约服务日期、合同文档等基本资料。第十二条 业主在中介平台查看到待办事项后,应查看、修改、确认合同,并推送回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服务机构收到确认过的合同无异议后,即完成服务合同的签订。第十三条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提供服务,服务用时及费用参考平台公示的标准,不得以项目的地域、类型、性质等不合理条件对业主差别化对待。 第四章 信用管理 第十四条 平台实行用户评价反馈机制,评价内容包含报告质量评价、报告用时评价两部分,分为“非常满意”“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五个等级,并可对服务情况进行具体描述。第十五条 中介服务机构涉嫌以下失信行为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确认属实后中介平台管理机构将公示相关不良记录。1、未按平台发布的参考标准无理由提高服务费用;2、未按平台发布的参考标准无理由拖延服务时限;3、未与业主协商一致擅自变更服务合同内容。第十六条 经查实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以下严重失信行为,或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查,中介平台管理机构将适时从中介平台名录库中移除。1、在服务活动中提供虚假中介评估报告;2、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平台服务秩序;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平台管理机构的管理。第十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对中介平台入驻、信用管理、移除结果及不良记录有异议的,可向平台管理机构申诉。申诉人应当配合平台管理机构调查取证,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申诉人拒绝配合调查的,申诉无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汉中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试行至2023年2月28日。
03-01- 汉中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公告 12-10
- 中介服务平台中介机构征集公告 01-08